经合组织发布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标准报告

何振华 杨淮 熊玫


(相关资料图)

近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了《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标准:加密资产涉税信息报告框架及2023年更新的修订共同申报准则》。报告涵盖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加密资产涉税信息报告框架》(以下简称加密报告框架)的相关内容,重点关注加密资产对当今社会的影响、框架的四个关键组成部分及具体规则等;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共同申报准则的修订事宜,包括修订背景、具体修订细节等。此外,还对《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自动交换标准)提出了修订建议。该报告是经合组织于2022年10月发布的《加密资产涉税信息报告框架及修订共同申报准则》的更新版。

稳步实施《加密资产涉税信息报告框架》

近年来,全球金融市场见证了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快速发展,这些技术和产品正改变着人们的投资和支付方式。作为一项引人瞩目的技术,加密资产可以在不与传统金融中介机构互动的情况下转让和持有。除了加密资产,某些新的支付产品(即数字货币产品,包括基于加密的和其他电子货币产品以及中央银行数字货币)也提供了类似于传统银行账户所提供的货币电子存储和支付功能。

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标准报告指出,加密资产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激发金融市场活力。加密资产催生了一系列新的中介机构和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加密资产交易所和钱包提供商。加密资产交易所通常为其他加密资产或法定货币加密资产的购买、销售和交换提供便利,而钱包提供商则提供数字钱包,个人可以通过公钥和私钥授权存储加密货币资产。二是对全球税收透明度构成挑战。加密资产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全球税收透明度所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加密资产市场已经从传统的金融中介转变为新的中介机构和其他服务提供商,这些机构和服务提供商受到的金融监管有限。此外,个人可以在与任何服务提供商无关的钱包中持有相关加密资产,并且可以跨司法管辖区转移相关加密资产,这可能导致纳税人利用相关加密资产从事非法活动或逃避税收义务。总体而言,加密资产使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监管变得更为困难。

本次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标准报告继续强调四大关键模块设计。

覆盖的加密资产范围。加密资产针对的是可以以去中心化方式持有和转让,但不需要传统金融中介机构干预的资产,包括稳定币、以加密资产形式发行的衍生品和某些不可替代的代币。此外,还有三类加密资产税法遵从风险有限,故对其不作强制报告要求。第一类是报告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确定的、不能用于支付或投资的加密资产;第二类是中央银行数字货币,代表对发行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的法定货币债权,其功能类似于传统银行账户中的货币;第三类是代表单一法定货币的指定电子货币产品,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它们可以在任何时候以同一法定货币的票面价值赎回。

受涉税信息收集和报告要求约束的中介机构和其他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报告称,促进相关加密资产之间以及相关加密资产和法定货币之间交换的中介机构和其他服务提供商在加密资产市场发挥着核心作用。因此,建议将为客户或代表客户提供相关加密资产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和服务提供商纳入报告范围。

需要报告的交易及其相关信息。加密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一种或多种加密资产之间的交易及加密资产的转让,包括超过一定金额的零售支付交易属于应根据加密报告框架报告的相关交易。

尽职调查程序。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应有效、可靠地确定加密资产用户身份、税务住所,以及控制某些实体加密资产用户的自然人。加密报告框架要求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在确定加密资产用户和收集相关信息时严格遵守尽职调查程序。

本次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标准报告还首次介绍了根据加密报告框架自动交换信息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该协议规定,应在加密资产用户的司法管辖区或居住地自动交换根据加密报告框架收集到的信息。此外,除了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各司法管辖区还可以通过基于双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税务信息交换协议或《税务事项行政互助公约》的双边主管当局协议建立自动交换关系。

与时俱进修订共同申报准则

2014年7月,受二十国集团委托,经合组织发布了自动交换标准,该标准成为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的依据。自动交换标准分为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和共同申报准则两部分。共同申报准则规定了金融机构识别、收集和报送非居民个人和机构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缔约方金融机构应按照共同申报准则向税务部门报告账户相关信息,再由缔约方进行信息交换。

2022年经合组织开展了对共同申报准则的两项关键修订工作,分别是扩大共同申报准则监管范围和完善现行共同申报准则规则下的尽职调查程序和报告要求。就目前而言,数字金融产品可能构成共同申报准则报告账户中持有资金或金融资产的可靠替代方案,因此将全新数字金融产品纳入共同申报准则监管范围。共同申报准则现已涵盖特定电子货币产品和中央银行数字货币。

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标准报告强调,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存在部分实体同时根据加密报告框架与共同申报准则进行报告。为减轻报告负担,经合组织作出规定:将特定电子货币产品和中央银行数字货币排除在加密报告框架范围之外,因为共同申报准则已对该部分资产作出申报要求;共同申报准则包含一个可选条款,即如果已根据加密报告框架报告相关信息,那么可以免于再根据共同申报准则进行总收益申报;使共同申报准则涵盖通过传统金融产品(例如衍生品或投资工具权益)对相关加密资产的间接投资;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加密报告框架下的尽职调查程序与共同申报准则尽职调查规则应保持一致,特别是当它们同时受共同申报准则义务约束时。

与2022年10月《加密资产涉税信息报告框架及修订共同申报准则》相比,本次修订增强了共同申报准则的报告结果,包括引入更详细的报告要求,加强尽职调查程序,为非营利组织投资实体引入全新和可选的非报告金融机构类别,以及为出资账户创建新的排除账户类别。此外,为提高共同申报准则在应用方面的一致性和同一性,文件还在注释中对更多细节予以完善,并将已经发布的常见问题和解释性指南予以汇总。

报告强调,对于新的实体账户,“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程序必须与2012年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建议相一致。报告的金融机构即使在法律上没有被要求采用与2012年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一致的程序,也必须采用基本类似的程序。

对《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提出修改建议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报告附件中提出了对自动交换标准的修改建议,这是2022年《加密资产涉税信息报告框架及修订共同申报准则》未提及的。报告指出,经合组织认为,根据所取得的经验、金融市场的演变、数字化进展以及新兴的投资和支付实践(包括加密资产方面的投资和支付实践),有必要对自动交换标准进行全面仔细的审查。

经合组织建议遵守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以互惠为基础,迅速开展相关实践。具体包括:将自动交换标准纳入国内立法范畴、在适用和解释相关国内法条款时遵循自动交换标准最新注释、确保采取适当措施保障交换信息的机密性、邀请遵守自动交换标准的拥护者积极传播自动交换标准、邀请非经合组织成员国参与实施自动交换标准、努力使自动交换标准惠及发展中国家。

对于全球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论坛,经合组织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继续监督自动交换标准的实施;二是确定与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有联系的司法管辖区,从而广泛、一致地实施加密报告框架并接收相关信息。此举可以提升税务管理便捷性,并加强数据保密性。

经合组织指示下属的财政事务委员会继续根据利益相关者的建议和各司法管辖区的具体实践,做好对自动交换标准的审查工作,并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自动交换标准。

此外,报告透露,经合组织目前正在开发一个专门的可扩展标记语言架构,以支持加密报告框架要求下的信息交换;共同申报准则可扩展标记语言架构的更新版本也正在开发中,以促进共同申报准则修订要求下的信息交换,这些可扩展标记语言架构将陆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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