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托育机构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托育机构原则上不得超范围招收3岁以上儿童,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国外保育教材,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同时,应实行全封闭管理,在主要出入口和婴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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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原则上不得超范围招收3岁以上儿童
《意见》明确,托育机构收托范围为3岁以下婴幼儿,原则上不得超范围招收3岁以上儿童。界定以出生日期在上年或当年8月31日前是否已满3周岁为标准。同时,所有婴幼儿入托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经营范围为单一托育或婴幼儿照护的机构,不准开展其他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包括早教、托管等业务的机构,要设立独立通道,与托育照护区域实现物理隔离,避免人员活动交叉;利用周六、周日或闭园后开展其他经营活动的机构,要做好消毒和安全防护工作,自行承担主体责任。坚决禁止托育机构超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在岗工作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意见》提出,托育机构应健全和落实卫生保健相关制度,做好婴幼儿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落实因病缺勤追踪,加强预防接种查验和生长发育监测,建好婴幼儿健康档案,规范开展定期卫生自查,全面加强托育机构卫生健康管理。发现疑似传染病应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复托查验制度。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托育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体检,在岗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需持病历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返岗工作。
托育机构提供的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要求。自行加工膳食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配备相应的食品加工设备设施,食品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配置食品安全管理员。委托第三方加工、配送膳食的,应与供餐企业签订供餐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并能提供供餐企业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登记并保存食品、原料、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索证索票资料,规范食品留样。
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意见》指出,托育机构应坚持保育为主,不得开展违反婴幼儿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有损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超前学习或活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国外保育教材。
托育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应签订托育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托育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有关政策,明码标价,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涉及退费有关事宜,严格按照双方协议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托育机构收费时段与托育服务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明、托育机构备案回执、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收费项目、标准、退费办法,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不得有误导家长的宣传内容。
托育机构应实行全封闭管理,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在主要出入口和婴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90天。应配备防爆头盔、防护盾牌、橡胶警棍等防卫器械。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意见》明确,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育婴员证或保育师证、幼师资格证和健康体检证才能上岗;卫生保健人员必须持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合格证;相关人员应持有符合行业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件;未达到人员配备和相关规定要求的,一律视为违规经营。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意见》还提出,积极推动构建普惠托育供给体系、管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和组织实施机制,努力提供普惠可及、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托育服务。对示范性托育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复核评估,对复评结果不合格、弄虚作假、发生虐童等违法违规案件、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出现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机构,取消其示范性托育机构资格。
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意见》指出,要健全和落实“市、区、街三级联动,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监管,社会参与”的综合监管机制,全面加强对托育机构安全、消防、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动态、全程、综合监管。开展托育机构信用评价,探索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按照属地原则,各区市县要结合托育机构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发现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同级相关部门参与,定期开展托育机构规范服务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未依法登记备案违规从事托育服务,违规招收3岁以上儿童,消防、食品、治安安全隐患,以及不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规范的突出问题。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对未依法登记或超经营(业务)范围服务的托育机构,以及违反消防、食品、治安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对发生虐待婴幼儿行为的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托育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黄凤桐
关键词:
托育机构